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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筑〔2017167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工程项目代建的市场环境,培育和发展我市项目代建企业,不断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文件,修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201758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条件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 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三)近一年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   代建的委托

第八条   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时应择优选取符合代建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   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企业资信能力、提供履约担保(工程保险)、代建项目部人员配置、代建方案、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第十条   承接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符合业主单位确定的条件,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不得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以上(含两家)的代建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监理等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发包给关联单位或机构。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代建的实施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可实施从建设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实施全过程或部分工作的组织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消防、人防、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备案、施工许可等项目准备阶段的基本建设程序;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信息、配套等项目实施阶段的协调和管控;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验收阶段所要履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档案归整、调试运行、项目移交和质保维修管理等内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业主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对项目代建服务内容、管理人员配置、代建周期、代建费用、投资控制、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内容,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   代建合同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在《代建合同》签订15日内,代建单位应将相关信息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代建合同》发生变化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并在15日内由代建单位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八条   业主单位应根据代建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提供相应的代建费用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资格、专业和数量的项目管理人员,并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   业主单位应支持代建单位完成项目代建任务,不得妨碍代建单位开展正常的代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范围内,代建单位可独立开展代建活动,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业主单位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实施监督,对代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业主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项目筹划、前期、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协助完成档案验收。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将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五章   代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代建服务内容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单位应向代建单位预付30%代建费用,用于代建单位工作的启动,预付代建费用和后续代建费用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可由业主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代建单位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单位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或以上的代建单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业主单位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借用其他代建单位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将代建工程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   代建工程出现较大以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代建单位 1年内不得承接代建项目。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项目的代建负责人,停止参加代建活动1年。

第三十一条   代建项目实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违法行为、从业人员行为等内容。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的信用信息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监管,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或有第六条情形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属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代建单位或业主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查处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一项一评。代建项目结束后,代建单位和业主单位应进行互评,评价结果记入对方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已取得项目管理资格的单位直接纳入天津市代建单位监管信息系统,5年后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要求续期。

第三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原《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建筑〔2006〕22号)废止。本办法自201710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