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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正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修订稿)明正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搞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严禁用考勤送人情、弄虚作假。 第三条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综合办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 各部门经理、部长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执行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公司考勤实行考勤表制度,由部门主管或部门考勤员负责记录,副总以上人员由综合办负责记录。当月考勤在下个月1-3号上报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将统计的考勤情况报总经理阅批后,报财务部。 第六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七条 工作时间 1、工作日实行每日8小时,六日双休制度,项目岗位除外; 2、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30分,下班时间为12时;下午上班时间为13时00分,下班时间为17时30分。 第八条 迟到、早退 1、上班后30分钟以内到达,视为迟到,下班提前30分钟内离开视为早退。超出部分视为旷工。 2、以月为单位计算,第一次迟到早退扣款50元,第二次扣款100元,无故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到3次,按一天事假标准扣减工资,以此类推。 3、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九条 请销假 1、主管以下人员(含主管)请假一天的由部门部长批准,两天至三天的由分管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以上至公司副经理请假由总经理批准。 2、员工因公外出的,应及时和部门领导说明原因,并经部门领导批准同意。 3、各种请假要填写请假单,各部门报考勤时,一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保存。 4、请假后要及时到部门销假。 第十条 病假 1、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持诊断证明并加盖三甲医院医保专用章的请假申请单报主管领导及综合办备案, 2、患病员工请假须由本人或由直系亲属于当日九点前向所在部门领导或公司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患病员工当月病假累计三日(含三日)以上者,扣每日工资;病假10天以上者,扣除全部工资的40%;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者按市工资最低标准的80%发放。 4、病假短修员工必须在病愈上班两日内将病假条主动交给主管或综合办核查存档;病假长修员工最迟当月将病假条交给主管或综合办核查存档。 6、病假可用加班冲销,当月病假只能当月冲销。各部门要做好员工加班时间和冲销记录,月报考勤时一并报综合办备案,如当月未能及时通知部门领导和到综合办备案,则仍按病假处理。 第十一条 事假 1、员工因合理原因须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2、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九点以前请示公司领导),如实说明原因,经部门领导报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事假超过3天(含3天),扣除效绩工资50%。事假超过5天,扣除当月效绩工资。同时扣除一定比例的奖金。 4、事假可用加班冲销,当月事假只能当月冲销。各部门要做好员工加班时间和冲销记录,月报考勤时一并报综合办备案,如当月未能及时通知部门领导和到综合办备案,则仍按事假处理。 5、员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6、员工每年度累计请休事假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超过25工作日的下一年度岗位工资级别下降一档。 第十二条 年假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在本公司累计工作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年假需一次休完,当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计到第二年。 4、年假时间由公司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婚假具体规定按天津市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产假 护理假 哺乳假 计划生育假具体规定按天津市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丧假具体规定按天津市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探亲假 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5天; 第十七条 旷工 1、未向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或违反公司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均视为旷工。 2、员工旷工1-2天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并按旷工天数扣除岗位工资,连续旷工3天(含累计)当月只发1740元工资,10天以上(含累计)予以开除处理。 1、 为保证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公司要求每名员工要服从整体利益的需要,遇有任务需延长工作时间时,员工应服从安排,确因有事不能加班者,要向部门经理说明原因,待同意后方可离岗。 2、员工如无正当理由,也不经主管经理同意,擅自离岗拒不执行加班工作者,立即予以除名。 3、员工加班时,需得到部门经理批准,不得擅自加班和改变工作时间,否则按违反劳动纪律论处。 4、各部门要设专人负责员工加班时间记录和冲销病事假的记录上报工作。 5、员工每月最多用加班冲销3天病假或事假。当月病、事假不可转月。 6、加班费支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公司中现行其他管理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地方,一律以本制度为准;另外本制度中不涉及的一律按照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