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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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正公司员工手册


明正公司员工手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天津市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手册》。

第二条 本《员工手册》用于与天津市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全部员工。

第三条 订立、续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守法,人人签订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全面、合法、合规、合约、双向、对等的原则,且在履行过程中可基于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合理调整、情势变更的原则,员工应遵守企业所作出的合理安排,并不得拒绝。除非企业的安排侵害到员工的人身安全、为其利益损害造成不可挽救的影响。

第四条遵守公司和员工共同遵守本手册。公司录用员工时应当告知及交付本手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书》前,应仔细阅读本手册的全部内容,书面确认已充分理解并自愿遵守本手册的全部规定,并将确认文件交由公司留存。



第五条法律效力

1)本手册中之未尽事宜,根据需要另行制订。另行制订之前,依照有关中国法律法规执行。

2)本手册作为公司规章制度的一部分,与其他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以及公司与员工的特别协议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或者特别协议中有特别约定的,以特别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条制定、修改、废止以及解释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本手册进行变更、废止、修改、补充等。本手册适用过程中,员工对本手册内容及含义不清楚的,由办公室负责进行解释。

   第二章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因此每一位正式员工都将与公司签署一份劳动合同(二本)。合同规定并阐明了员工及公司的法律责任条款。劳动合同一经员工和公司签字盖章后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1)起草、制订劳动合同管理的相关度;

2)制订公司劳动合同文本;

3)按公司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4)组织与员工按时签订劳动合同;

5)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管理员工的劳动同;

6)定期建立准确的员工名册;

7)保存劳动合同文本、规章制度及重大事项讨论和告知的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录用期间的文件提交

(一)员工应在被录取以后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下列材料。提供原件时,公司办公室先确认原件,并扫描留存。

1)履历(原件)

2)身份证(原件)

3)出具市三甲级医院的包含指定项目的健康诊断证明(原件)

4)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5)最终学历毕业证书、或者应届毕业证书(原件)

6)最后就业单位的离职证明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

7)车辆驾驶执照等持有的执照、资格的证书(原件)

8)就业登记文件(原件)

9)人事档案证明文件(原件)

10)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

11)近期彩照

12)其他公司需要的资料。

提交的上述资料中,若有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员工应在 7 日内向公司提供书面说明及变更后的材料。

(二)办公室负责发出录用通知及录用前的各项安排,候选人应提交最新的体检报告或健康证,体检合格方能录用,同时应聘者应书面申明:病史记录、残疾、工伤、职业病情况。

(三)员工承诺提交或填写的个人信息资料真实、有效和准确,并同意公司进行核查,如若虚假或拒不提交上述资料,在试用期内发现的,视为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若在试用期后发现的,视为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员工手册》的阅读与签字

(一)在员工入职后,应积极学习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司会组织专门人员就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培训,员工需认真对待培训,如对相关规章制度的内容有异议及不理解的地方,需及时提出,公司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讲解;若不提出视为没有异议并愿意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入职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对公司规章制度本身及规章制度内容的异议。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本手册。

(二)员工在培训后需对培训进行签字确认,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签收,员工不签字及不签收的,视为相关规章制度已经送达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文件送达

(一)员工在入职时填写的地址即为有效送达地址,公司以 EMS 或者快递的方式送达文件及其他材料,到有效送达地址即为送达本人,无论本人是否签收均不影响送达的效力。本人若拒绝签收或者由他人代为签收均视为已经送达本人。

(二)个人信息资料(户籍地址、居住或临时居住地址、联络电话、常用邮箱等)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细则规定通知公司的,员工承诺并认可原先提供的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公司将所需的材料送达原有地址即为送达员工本人。

(二)劳动合同签订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

2)新入职的员工应当于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原则上必须由员工本人签订,由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以公司是否追认其效力确定是否生效。非由本人签订而找他人代签的合同并不因此而视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并不据此承担二倍工资支付的义务。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公司劳动合同类型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第十四条试用期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依法按照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年限设定相应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支付,且不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水平。

新录用的员工,在试用期内,由所属部门对员工的工作成绩、工作能力、技术水平、工作态度、身体状况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的具体内容及方法参照员工的具体岗位进行,考核本身不需要员工确认。

试用期内员工考核不合格的,或试用期内请假连续超过 3 天或累计超过 5 天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在试用期届满前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经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录用。

无论其理由如何,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岗位说明以及其他配合公司内部管理要求相关的文件的,不予录用。

(三)劳动合同履行及变更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公司与员工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及本手册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各自履行、全面履行原则。

因职工自身身体原因、家庭原因、技能原因、心理原因等因素不能或者不能按照公司正当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或虽履行劳动义务但不能达到公司所规定之工作标准的,公司虽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义务,但并不据此认定职工胜任公司的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岗位及工作内容调整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职工自身存在下列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履行不能或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公司可以调整职工之前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职工对公司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之调整应予以服从。如若职工以任何形式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则员工均将承担因此而可能带来的劳动纪律的处理乃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公司可根据职工身体状况、岗位设置状况、公司发展状况安排员工从事新的岗位工作或调整工作内容;

(二)职工因长期事假(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22天含22天为长期事假)或法定的劳动合同暂停履行期满后,公司可以根据职工的知识储备、工作技能及市场匹配性、公司发展状况安排职工从事新的岗位工作或调整工作内容;

(三)职工不能胜任所在岗位及所工作内容的要求,不胜任的标准以各部门岗位职责中规定内容为准。

职工明确知晓并认可上述劳动合同履行的变更系因其自身状况所导致,并接受公司对之进行的组织安排和调整。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以天津市政策性文件规定为根据,且包含以下情形:

(一)职工出现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情形,公告期间劳动合同终止;

(二)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调查、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在其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

(三)职工被强制戒毒期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公司与职工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但因职工不履行劳动义务,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原则,公司不支付职工工资,相应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由职工承担或中止缴纳。

本条款因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失效而解除,本条款的解除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内,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原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时,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劳动合同条款的书面变更手续。如协商不一致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考虑员工的年龄、表现、能力、经验、健康及其他情况,对员工进行职务的任命和免职。员工的资格、职权、职责等按公司内部规定办理。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被认定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依法有权另行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员工必须服从;员工被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依法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员工必须服从。有关认定基于公司各部门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

如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或出现公司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改制、部门撤销或合并、岗位取消、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作出的人员裁减、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情形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规定的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甲方有权与乙方进行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业务进行上的客观多变性需要,在公司指示下先行实施了员工业务上调动的,自变更日起 30 日内员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双方已经完成书面变更。

(四)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员工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由公司办公室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应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条件为准,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以《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职工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以国家公布的法定退休年龄为准,不以职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前提。

在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则以职工办理完毕退休手续的当日为准。

因职工的工作岗位而影响到职工退休年龄的,则以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所认定的岗位为判断,并据此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上报职工退休审批所需资料。

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不负有提前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职工对其劳动合同到期之日是明确知悉的。

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如若提出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公司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自知晓通知内容之日起未在通知规定时间向公司反馈意见的,视为职工不同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该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公司据此亦无需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之判定因终止理由而定,不以公司向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书》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手续

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公司如有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五)离职交接

第二十二条 离职交接手续

员工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变更,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需到办公室领取《离职交接单》。

2)工作移交:离职员工应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具体材料表单由各部门具体指定。

3)事物移交:离职员工应当将在任职期间所领用物品的移交,主要包括:领用的办公用品,办公室、办公桌钥匙,借阅的资料、各类工具(如移动存储器、录音笔、相机、电脑、各种电子密码锁等)。

4)款项移交:离职员工应将经办的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部。工作、事务、款项交接完毕,接收人应在《离职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并经各部门经理或负责人确认方可认定交接工作完成。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由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对离职员工进行相关结算。员工的工资、违约金、经济补偿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部、办公室共同配合进行。

5)社险、劳动关系、个人档案的移交:

①社险:离职员工将于提出离职的当月停止缴纳社险。离职手续完成后,办公室将其社会保险手册交给个人,离职员工须签字确认。

②劳动关系:离职员工应在办公室人员的提示下,按照办公室要求进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办理。办理完成后,办公室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就失业证交给个人,离职员工须签字确认。

③个人档案:离职员工在离职后,需将个人档案转移至新单位或个人名下。移交时,员工需提供新单位存档机构或个人所在街道提供的提档函,并携带个人身份证件,与公司办公室人员前往北方人才一起办理。

6)结算项目包括:

①违约金:因违反服务期和保密协议所产生的违约金。

②赔偿金:

公司为方便工作所配置物品,不能完好归还;

b)损失赔偿金,员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c) 员工入职时提供的信息虚假的,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③工资和经济补偿。

6)公司内部建立的个人档案资料不归还本人,由公司办公室分类存档。

7)未办理完工作交接,有未交回的财、物的离岗人员禁止办理档案、保险、给付退工证明等。

8)根据管理要求需要进行离岗审计的员工应当在进行离岗审计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违纪被辞退的,应赔偿下列由公司支付的费用:

1)公司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

2)培训、再培训费;

3)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

4)其他应个人负担而由公司垫付的其它费用;

5)劳动合同附加条款中的其他约定。

   第三章 工时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时制度

公司非项目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指每天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工时制度,每天工作8小时可以安排在一天中任何连续的8小时内且连续工作时间在每月基本固定。每周休息2天可以安排在一周中任何两天休息,可以连续亦可以不连续。

第二十五条 考勤管理

考勤工作是对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加强公司对作息时间的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

参加公司内部培训、学习员工,填写培训考勤表,由负责培训的部门给员工提供考勤反馈。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发生迟到、早退情形,所属部门应如实记载。

第二十六条迟到与早退

1)员工上班考勤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后30分钟内(包括30分钟)的为迟到,下班考勤在公司规定的时间以前30分钟内(包括30分钟)的为早退。

2)员工在考勤记录表记载周期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到3次,参照一天事假标准扣减工资,以此类推。

当出现当地政府规定的红色预警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而使得员工本人无法按时上班的,经部门经理或负责人确认后可不被视为迟到。

3)员工出勤后在上班时间内因紧急私事等特殊原因需外出者或因公外出中需办理私事者须经部门经理或负责人批准。因私外出时间(以0.5小时为计算单位,不足0.5小时的以0.5小时计算)不予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在上班时间内去医院看病,按病假考勤。

第二十七条旷工

未在规定时间到公司指定工作地点从事劳动合同约定或公司管理规定工作内容的即为旷工或视为旷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工作地点调整后未到新工作地点工作的;

2)工作部门调整后未到新工作部门工作的;

3)工作所属领导或团队调整后未按照新领导要求或团队负责人要求履行工作义务的;

4)工作岗位调整未按照新工作岗位要求履行岗位义务的;

5)工时制度调整未按照新工时制度履行出勤要求的;

6)应按照假期管理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履行请假手续存在瑕疵的;

7)公司批准假期届满而未到岗继续工作的;

8)未履行出勤管理规定超出一定时间界限的;

9)考勤记录不符合考勤管理规定且无正当理由或陈述理由不被部门批准的;

10)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以及法定医疗期满后员工未到岗工作;

11)公司其他文件、会议纪要、通知等所确定的其他类似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加班

员工加班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范畴,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的,员工须严格执行加班的规定及流程。

公司施行加班审批制度,员工因工作原因确需加班,应向部门经理或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加班申请单》,说明理由及时间,经部门经理或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认定加班。

公司各部门要严格控制职工加班,在公司工作时间以外逗留,不认定为加班,未经公司领导批准自行加班的不视为加班,不支付任何加班工资。

员工每天上班前的工作准备时间及下班后的收拾时间30分钟内不计入加班时长,不认定为加班事实。

   第四章 假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休病假的,需持与国家医保政策相符的三甲医院开据的诊断证明、病休证明、处方笺、费用票据等申请休病假。

审批病假由员工本人(或家属)在休假前(急诊需在发病后24小时内)持诊断证明并加盖三甲医院医保专用章方可有效,同时需携带就诊挂号条、病历、医生处方、相关检查报告、收费凭证等连同请假申请单,经所在部门经理或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公司办公室办理请假备案手续,材料齐全方可休假。

公司认为职工病情与所开具的诊断证明不符的,可由公司陪同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同员工所开具诊断证明相符,复查费用由公司承担,复查结果与员工所开具诊断证明不符的,复查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所休假期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2)急症患者病休证明一次不得超过2天,门诊看病每次病休证明不得超过5天。

3)员工请休病假的,应当优先使用当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和加班倒休假,由办公室负责书面与员工确认剩余未倒休调休时长,在剩余调休时长内确认本次请假时长;如员工已无可调休时长的,由办公室书面与员工确认本次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可休医疗期期限,并在医疗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员工医疗期满后返岗复工。

4)法定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按照公司管理办法中的病假工资管理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对于超过法定医疗期以外的病假期间,公司不支付法定病假工资,按照无薪假予以处理。

5)医疗期满员工经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复工上班的,由所属部门(项目)进行复工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考核合格后方可执行现岗现行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事假

1)员工因事不能到岗上班应提前填报请假单,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①普通员工事假3日(含3日)以下,由部门经理或负责人批准;

②普通员工事假超过3日、部门经理或负责人请事假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③普通员工、公司部门经理或负责人请事假超过7日的,由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批准。

员工每年度累计请休事假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超过25日下一年度岗位工资级别下降一档。

2)经审批的请假单应于休假前由部门经理或负责人交公司办公室备案。

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者,应在四小时内电话通知所在部门经理或负责人,并尽快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继续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3)员工申请事假的,应当优先使用当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和加班倒休假;如员工未使用带薪年假和加班倒休假而请休事假的,员工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

第三十一条工伤休假

1)工伤申报: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应当向公司办公室进行申请工伤确认,经审核属于工伤的,公司办公室负责报请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认定。

2)工伤待遇:员工经劳动部门认定属于工伤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3)停工留薪期:员工发生工伤伤害的,在申报工伤期间暂按医疗期病假处理,发放相应病假工资;经工伤部门认定属于工伤的,按照工伤认定书所认定的停工留薪期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工伤发生前的工资标准支付,但绩效奖金不予支付。

4)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未能彻底治愈存在伤残情况的,由公司办公室为工伤员工向劳动部门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期间内,公司暂按照医疗期病假进行处理,并按相应病假工资标准支付。经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构成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等级的伤残待遇。

5)停工留薪期满后,员工应当返岗复工。拒绝返岗复工而又不同意或不配合公司办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视为员工已经恢复完毕,有工作能力而未到岗旷工情形。

第三十二条带薪年休假

1)公司员工入职满一年起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未休满的年休假可以和病假、事假相抵消,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员工需申请年休假者,请年休假3天以下的,必须事先至少提前10天填写请假单,经部门经理或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员工连续请年休假3天(含3天)以上的,必须事先至少提前一个月填写请假单,经部门经理或负责人审核后,还须报主管领导批准。

员工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5)公司根据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对员工提出年休假申请有权不批准或要求员工调换日期。

6)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但公司因工作原因,需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三十三条婚假

1)达到法定婚龄(男性满22周岁、女性满20周岁)的员工结婚时(自结婚证签发日起一年以内)可享受3天婚假。

2)员工符合员工申请婚假条件时,必须事先至少提前三周填写请假单,并提供相关结婚证明,经部门经理或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3)婚假必须一次性连续使用;婚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如遇法定节假日的则相应假期予以顺延。

第三十四条丧假

1)已转正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申请3天以内(含3天)丧假。  

2)员工在一起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假2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3)丧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产假

1)已取得生育指标的已婚女员工生育时,产前、产后连续计算产假。产假以预产期为界,产前假15天,产后假113天。若产假与法定休假日重合的,将不再另行给假。多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难产、剖腹产有医院证明的,增加15天。

2)产检假

已取得生育指标的已婚女员工怀孕时,按照下列情况享受产检假期: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3)流产假:

①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含三个月),享受30天产假;

③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流产的(含四个月),享受42天产假;

④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含七个月),享受128产假。

4)哺乳假:对符合生育政策,取得生育指标且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享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经女职工与公司协商一致的,可以书面协议由公司安排女职工一次性集中休哺乳假。

5)护理假:男职工配偶符合生育政策,取得生育指标生育子女的,可享受七日带薪护理假。申请护理假的,应当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6)产假期间待遇:

①符合生育政策,取得生育指标的女职工,由公司为其向社保部门申请生育津贴并直接发放至女职工个人社保卡账户中。

②公司将按照女职工产假工资标准与生育津贴进行比对,将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标准部分的差额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足额支付给女职工本人。产假日工资按照职工本人月工资标准/30.4天进行折算。

③不符合生育政策,未取得生育指标的女职工仅享有相应法定假期,而不得享受相应福利待遇;其产假期间按照医疗期病假规定进行处理。

④女员工申请产假时,必须在公司指定医院或指定医师证明其怀孕后的一个月内向部门经理或负责人说明预产期,提交怀孕证明书,办理相关请假手续。事后女员工必须提交医院生育证明(生育时)、难产证明(难产时)或医院诊断证明(流产时),经部门经理或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探亲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注:仅给一方)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五章 行为准则

第三十七条 基本要求

1)员工应自觉和全面地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并保证在规定的工作开始时间的同时工作正常运作,保证在工作结束时,对在当天必须完成的工作及次日以后有待继续进行的工作进行逐项确认,并妥善整理所有文件、工具及设备,使其回复到原位或公司要求的状态后才离开。有交接任务的员工应在按公司要求完成交接后才离开岗位。

2)员工不准旷工、迟到、早退。

3)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因工作外的理由必须离开岗位时,应按规定手续说明去向和理由,并获得部门经理或负责人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业务外出

(1)员工在因业务需要外出时,应得到部门经理或负责人的同意方可外出,否则视为旷工。

(2)在外出中发生去向变更、回公司时间迟延时,需即时通知部门经理或负责人。

(3)上班前不进公司的直接业务外出或业务外出后不回公司的直接下班必须事先报告部门经理或负责人并取得同意。员工从外出返回公司,必须立即执行考勤。

(4)员工因业务外出需要携带出公司物品的情况下,必须得到部门经理或负责人的允许。另外,除必要用具外,严禁携带任何无关物品、火器、凶器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九条场所要求

员工的就餐、吸烟和休息应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

第四十条公司的设施和设备的使用

员工应该相关操作规程使用公司的各种设施和设备,严禁越权使用。员工未经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私自使用或越权使用公司的设施和设备。

第四十一条服从意识

员工应无条件服从公司合法的工作分配、调动的指挥,积极按时按量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二条职场环境

(1)员工应自觉遵守文明生产、文明办公的制度规定,经常保持工作场地环境的整齐和清洁,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2)基于工作需要,公司借与员工办公桌、衣柜、储物柜、车辆等设备和空间,仅供员工放置与工作有关的物品,员工原则上不得随意放置私人物件、贵重物品以及其他有关私人生活的物品。

(3)员工在公司的设备和空间内放置私人物品时,公司不承担该等物品的保管责任。

(4)公司的所有地点内应做到布局合理,物品摆放整齐,文件归类规范化,地面和桌面洁净无杂物,通道特别是安全门及逃生路畅通无阻。

(5)严禁在禁烟区吸烟。

第四十三条电话、邮件和电脑的使用

(1)不得利用公司电脑制作、传输、接收和阅览私人电子邮件;也不得擅自在公司电脑上下载任何软件、信息内容或其他电子工具。

(2)被授权使用公司电脑的员工,不论上下班时间,不得利用公司电脑浏览业务以外目的的网站等信息内容。

(3) 公司有权对作为公司财产的电脑、服务器及有关网络的所有硬软件随时进行检查及对电脑病毒进行防毒清毒作业,而该等作业不涉及任何员工个人隐私问题。

(4)若公司另行规定有关IT信息管理制度的,员工必须遵守,其内容与本条内容相抵触的时,优先适用该等制度。

第四十四条商业规则遵守

1)员工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使用公司的资金、物品、信息及其他公司的资源,进行提供、出售、出借、赠与及其他利益授受活动。

2)员工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以任何方式从他人或其他公司处接受任何数量或形式的财物或服务或以其他方式接受贿赂;也不得为利于他人或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而以任何方式索要、收取回扣、手续费等。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五条 奖励

员工在符合下述条件时,公司将以奖金、奖状、奖品等形式给予员工奖励。奖励根据需要可以随时进行:

(1)为维护公司利益,在对外经济活动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或者事故中一次性为公司节约大量资金或者挽回巨大经济损失者;

(2)对公司的业务流程等现场情况提出问题所在及有价值的改良意见、合理化解决方案和建议,经审核评定,确具有实用价值,能削减成本或提高效率,能为公司管理带来实际正面效应者;

(3)其他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者;

(4)年度内工作表现优秀,成为员工楷模者;

(5)对社会、社区作出特别贡献,显著提高公司及员工名誉者;

(6)其他被认为有与上述各项相当功绩者。

第四十六条处分

员工在职期间出现违纪情况的,先报其部门领导进行审核确认。由部门领导提出初步处理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再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决定最终处理意见。员工的最终处理意见需上报公司办公室进行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流程对员工进行处理。

(一)一般违纪

以下行为为一般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本季度绩效为0分)

1)不参加公司安排体检的;

2)不服从公司工作分配、调动或指挥的;

3)未经同意私自驾驶公司车辆的(无论公事还是私事)

4)工作时间睡觉的;

5)在工作中有隐瞒事实、虚构真相的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业务报告、虚假报销等),但行为未遂,尚未造成公司损失的;

6)工作时间未经部门经理或负责人许可离开岗位的,有非工作性窜岗、脱岗的,工作时间聊天或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7)未经规定程序私自外出(不论外出目的)的,因公司业务外出,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规定程序未及时返回公司的,未经规定程序上班前不进公司而直接业务外出的或者业务外出后不回公司直接下班的;

8)制造、传播各种谣言;

9)服装不清洁整齐,或者服装或者仪表修饰不适合于上班或者与其职务和工作环境不相匹配的,经过三次批评指正(包括口头),不予服从的或者仍未有显著改进的;

10)在公司内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禁烟区吸烟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11)未经公司书面授权而擅自对外公布或透露公司信息的,或代表公司对外进行宣传、讲座、演示、参赛或接受采访等活动的;

12)因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或造成其他人员轻微伤害的;

13)因过失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14)因违反保密协议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15)员工出现本章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违反和不遵守《员工手册》中规定和要求的情形,以及违反和不遵守其他规章制度中的规定和要求的。

(二)严重违纪

以下行为为严重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扣除半年绩效奖金)

11年内(年历)累计2次发生违反一般违纪的行为的;

2)违反考勤制度,采取欺瞒手段或提供伪证;

3)未经许可携带外人进公司参观、容留非公司员工在公司内过夜、私自出借公司物品的;

4)遗失、损坏公司的重要图章、文件、物品者;

5)恐吓、侮辱、辱骂他人,对公司或者主管领导进行无理取闹的;

6)因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或造成其他人员轻伤害的;

7)因过失给公司造成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8)因违反保密协议给公司造成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三)重大违纪:

以下行为为重大违纪,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将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1年(年历)内累计3次发生本规章制度所述一般违纪行为的,或者一年出现一次一般违纪行为和一次严重违纪行为的;

2)在公司内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打架的;

3)盗窃公司财物;

4)员工存在任何欺诈、不诚信行为的,隐瞒个人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个人荣誉、健康证明、身份证明等)

5)连续旷工3天以上(包括3天)或者1年(年历)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包括5天)的;

6)因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2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7)因过失给公司造成2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给其他人员造成轻伤害以上的;

8)因违反保密协议给公司造成2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9)其他经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视为重大违纪的行为。

10)严重失职造成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公司可以予以辞退,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七章员工关系与沟通

第四十七条原则

公司一贯提倡良好、融洽、纯净的人际关系;提倡员工与公司及员工与员工之间进行良好、及时的沟通。

公司提倡坦诚的沟通与合作,并相信员工在共同工作中,会建立真挚的友谊。

第四十八条沟通渠道

工会作为员工关系与沟通的主要责任机构,为员工的工作满意度提升、劳动保障、职业心理辅导与申诉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同时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管理层同样负有相关责任义务。

第四十九条投诉和建议

为确保劳动关系的公平,员工有权就关于工作,劳动条件及与其它员工关系等事宜向公司提出建议、投诉。

1)员工进行建议或投诉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员工应向其直接主管和部门经理提交一份书面建议或投诉信(说明时间、地点和所面对的具体事件细节,并说明自己的观点)。直接经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解释其立场和判断基础。该书面答复由直接经理送公司办公室备案。

如员工对其直接主管和部门经理的答复不满意,可向其高层主管经理投诉,并送公司办公室备案。

2)公司办公室应积极协调员工的直接经理或其高层主管经理就员工提出的投诉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员工。

3)员工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进行的违纪处罚存在事实或适用规定的问题,可以向公司办公室提出申诉。公司有权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五十条冲突管理

公司建立以工会为主、办公室为辅的劳动关系冲突管理机制。

劳动纠纷的处理,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是第一责任人和第一负责人,要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内部。

各部门(项目)发生的劳动纠纷要第一时间上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同时将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

因劳动纠纷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公司办公室要进行案件把控,指导各部门(项目)进行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