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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建质安〔2015〕355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管委会规建处,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有效控制施工扬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     

 

                                                                                 2015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有效控制施工扬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是指应用视频信息网络对施工现场作业面、大型机械设备使用、大气扬尘监测及现场管理等进行实时图像、数据监控及超限报警,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质安监管机构”)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管理;负责对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超限报警的处置管理;负责制定与视频监控相关的技术要求;   负责指导区县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

  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的视频监控和监管信息纳入市级监管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市级监管信息平台设在市质安监管机构。

  滨海新区和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滨海新区和“四区一县”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区级监管信息平台,并与市级监管信息平台联网,保证数据实时传送。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新建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应当实施视频监控。

  (一)单体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

  (二)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长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桥梁、城市道路及配套管线等工程;

  (三)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建筑基坑工程;

  (四)建筑物(构筑物)整体抬升或者迁移工程;

  (五)在建工程,剩余工期超过一年的上述规模以上工程应当实施视频监控。

  第五条施工现场下列部位应当实施视频监控:

  (一)工地主进出口;

  (二)大型机械设备;

  (三)工地制高点;

  (四)施工作业面;

  (五)材料加工区;

  (六)其他需要监控的部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现场实施视频监控和超限报警的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按照计价依据单独计取,此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费用。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安装、传输、运行及维护管理。

  施工现场无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安装、传输、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八条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择优选定视频安装传输单位,签订《视频监控安装传输合同》。并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在施工现场规定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通过专网与监管信息平台实施联网,保证视频监控质量。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申请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时,应当提交《视频监控安装传输合同》,首次提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比例为50%。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视频监控安装传输合同》之日起20日内组织完成施工现场安装传输工作,并向质安监管机构申请核查。

  第十条市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对市管工程视频监控的安装、传输情况进行核查,以及对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区管工程视频监控的传输情况进行核查;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对所监管工程的视频监控的安装情况进行核查;滨海新区和四区一县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对所监管工程的视频监控的安装、传输情况进行核查。不能正常传输的督促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随着工程进展,适时增加视频摄像机数量,调整监控点位。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视频监控室,设置专人进行监控。发现有遮挡、污损、挪动、拆除视频监控设备等情况的,应当立即恢复。发生故障造成视频信号不能正常传输的,应当及时组织进行维修,确保24小时内视频信号传输恢复正常。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各单位应当保护视频监控设备设施,不得遮挡、污损、挪动、拆除视频监控设备,不得破坏专网。

  因上述原因造成视频信号不能正常传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追究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责任。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建立视频监控常态化监管机制,建立自动超限报警系统,对安全生产、渣土运输、施工扬尘、文明施工等进行综合性管理。

  市管工程以及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区管工程出现超限报警问题,市质安监管机构应当进行梳理分检,按照职责分工向相关部门发送任务单,并限期整改,整改反馈后消除报警。

  滨海新区和四区一县的区管工程出现超限报警问题,由各区县质安监管机构按照职责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市和区县质安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解除视频监控。

  第十六条视频监控资料保存不得少于三个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视频监控资料应当保存至工程验收合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建质安〔2010〕74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安总〔2011〕3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修订)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建质安总〔2011〕4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印发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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