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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工程〔2017190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各区、各功能区行政审批局,海河教育园区经济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行政审批工作会议精神和行政审批改革相关要求,规范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证前要件。各发证部门在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按照以下要件进行审核,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要件。具体如下:

(一)用地批准手续;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四)施工中标通知书及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

五)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和安全施工措施备案通知书;

(六)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

(七)建筑节能技术资料;

(八)建设资金证明。(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年度投资计划批准文件、新建住宅和公建大配套费缴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严格要件审核。对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注明有效期限的要件,应加大审核力度,严禁超期办理。同时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设置提示内容国家和我市对建设项目管理有其他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761日起执行。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此为准。

201751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51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