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建委关于调整招标文件备案中工程质量 保证金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招标〔2017〕263号 市建委关于调整招标文件备案中工程质量 保证金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建部和财政部下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中的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招标人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要求预留质量保证金。 二、招标人要求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三、2017年7月1日起备案的招标文件,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2017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