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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质安〔2017〕118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建质安〔2017〕118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工商注册且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教育培训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受聘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收费。 第五条 从事以下岗位工作的“安管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包括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项目负责人(B类)。包括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C1)、土建(C2)和综合(C3)三类。 第六条 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机械类需社区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合格证明); 2.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包括攀爬塔吊及起重机械隐患识别等能力。 第八条 安全生产考核采用全市统一命题、闭卷考试、计算机阅卷的方式,满分100分,达到60分为合格。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笔试合格的,还应通过攀爬塔吊现场考核。 第九条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的,可在机械、土建类中选择一类;机械、土建类均考核合格的,可申请取得综合类证书。 已持有机械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已持有土建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在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通过天津建设网予以公告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对不合格的,通过天津建设网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可以在一个聘用企业同时持有A类、B类和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但仅限选择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中的一个岗位任职。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应当自取得证书次年起,按规定参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管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外埠转入本市,未在当地参加当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应当参加本市当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受聘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证书延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 (一)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三)在证书有效期内按规定参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机械类需社区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合格证明)。 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四条 不符合延续条件的或未按照规定办理延期的,证书有效期满自动失效。证书失效的,可申请重新考核。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60周岁的,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新聘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在新聘用企业的“安管人员”岗位任职。 第十六条 本市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到外埠企业的,应通过原聘用企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书转出手续。 外埠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到本市企业的,应持相关材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原发证机关证书转出证明、与转入企业确立劳动关系证明)通过新聘用企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书转入手续。项目负责人在变更注册建造师注册手续后,方可转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符合转入条件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原证书收回并制发新证书。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 第十七条 “安管人员”遗失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由受聘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在有效期内可以选择换发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1类)或者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C2类)。 选择换发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1类)的,可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经受聘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发证书申请。 选择换发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2类)的,可在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有效期内等同为土建类证书(C2类)继续使用,待办理延期时换领新的土建类证书(C2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 4月 1 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建质安〔2005〕107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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